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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竞彩足球比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821 发布日期 2021-11-02 15:45 发布机构
标   题 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竞彩足球比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竞彩足球比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登载在榆林人大网(http://www.ylrdw.gov.cn)以及竞彩足球比分网(),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2月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靳雨辰

       电  话:0912—3860217

       传  真:0912—3860217

       电子邮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讯地址: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高新区榆溪大道市人大508室,邮编:719000)

       附件:竞彩足球比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竞彩足球比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村居委会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违法传播行为。

(四)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推动农村移风易俗,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五)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乡园林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出行宣传,组织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文明交通意识。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良好家风建设,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八)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监督检查,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依法查处文化旅游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

(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文明就医秩序。  

(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诚信经营监管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热爱祖国】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不使用低俗语言,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干扰他人;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文明喝彩,服从现场管理,随手带走垃圾;

(六)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不躺卧座椅;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文明如厕;

       (三)自觉遵守室内公共场所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得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

       (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做到分类投放;    

       (八) 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文明规范。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行为规范】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违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不得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

       (五)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规范使用和有序停放,不得故意损坏; 

       (六)驾驶机动车时正确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交站点、盲道等,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行为规范】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文明餐桌行为规范】在文明餐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惜粮食,合理点餐,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时,按照人数文明节俭安排餐饮;

       (二)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饮酒,不劝酒、不拼酒,不酗酒闹事。

       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第十四条 【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得伤害、不得违规投喂动物等;

       (四)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供有悖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 【文明家庭行为规范】 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

       (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移风易俗】在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环保祭祀;

(三)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文明就医、行医行为规范】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遵守医疗机构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心爱护并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规范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

第十九条 【倡导行为】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三)优先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践行绿色殡葬,采用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第二十条 【倡导行为】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责任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测评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文明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文明实践】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动移风易俗,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法治观念。

       第二十五条 【文明行为及不文明行为记录】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慈善公益、扶贫助困、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电子监控、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六)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标识;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设施配备】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母婴室、第三卫生间、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急救物品药品等。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车棚以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八条 【窗口单位要求】竞彩足球比分各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第二十九条 【推进乡村振兴和移风易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健全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抵制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

       第三十条 【执法保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或者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四)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驾驶机动车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放;

       (七)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八)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

       (九)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十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活动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以及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十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十三)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运营企业的责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造成乱停放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依照规定控制其投放总量。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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