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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竞彩足球比分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4-000128 发布日期 2024-03-19 16:20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标   题 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竞彩足球比分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安排,《竞彩足球比分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拟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登载在榆林人大网(http://www.ylrdw.gov.cn)和竞彩足球比分网()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4月19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感谢您对竞彩足球比分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靳雨辰

       电话(传真):0912—3860217

       电子邮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讯地址:竞彩足球比分高新区榆溪大道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719000

       竞彩足球比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竞彩足球比分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竞彩足球比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需要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各方面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增加审议次数。”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解释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前款规定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案及说明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表决稿或者相关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请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审议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作出说明。”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或者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审议稿及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编印简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有关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二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或者延期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榆林人大网以及榆林日报等竞彩足球比分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可行性;(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三)法规案起草或者形成过程;(四)法规案主要内容,以及对合法性问题或者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市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应当在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公布、实施等各个环节,适时组织开展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二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所规定的有关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二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二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地方性法规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省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九、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撤销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三十、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五日内,将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资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十三、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市地方性法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对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三十五、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为“法规草案审议建议稿”;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为“法规草案审议稿”。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的委员会”修改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工作委员会”;

       (四)在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五)将第七十五条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的“县(区)”修改为“县(市、区)”。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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